論提單物權性——以提單屬性上的物權與債權之爭為切入點
關鍵詞: 提單 物權憑證 債權屬性
內容提要: 作為物權憑證,是指提單能代表貨物本身的性質。但提單是物權憑證這一幾近共識性的觀點,近年來卻有學者提出質疑與否定,以此為契機對提單物權憑證功能再予思考,從債權與物權的劃分中論證提單是物權憑證的觀點。意在體現海商法與民法之融通,以期對憑單交貨、無單放貨回歸到提單權屬上的研習有所意義。
一、問題的提出
提單本來是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紙運輸單據,承運人只需嚴格遵循“貨物在運輸途中時,提單持有人才有權對貨物處理指手畫腳;貨物抵達目的港時,承運人只能將貨物交給持有提單的人”的精神就可以將自身抽離于紛繁蕪雜的權利關系網絡。海商法只需要干凈利落地規定提單是貨物的控制憑證,貨物在運輸途中時,占有與提單結合在一起,通過交付提單完成貨物的推定轉移!爸劣谔釂蔚臋嗬麑傩栽诿穹w系中應該擺到什么位置,說句不負責任的話,大可以留給民法學者去頭疼好了。”[1]
然而,承運人只需要對自己創設出的提單控制權負責,卻只是一種理想狀態,當這一問題提交到法律上,隨之必將波及到除承運人以外的眾多主體,必將牽涉到多重主體之間權利的優劣之爭(排除了承運人的責任不等同于就沒有人要承擔最后的責任),必將關聯到法律后果的承擔。甚至某些時候,如果缺少對于提單權利的準確定位,海商法這一民法特別法將在一物二賣現象上撼動一物一權制度。提單權屬的復雜性也就在此。正因為這一點,一向以踐行精神為要義的海商法學者才會在這一問題上不吝筆墨,錙銖必較。
問題就表現在學界圍繞提單物權性是否存在而源生出的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隙ㄕf承認提單代表物權,是一種物權憑證(DocumentofTitle)(關于documentof title在英美法下的具體含義,參見Benjamin,s Sale ofGoods (seventh edition), Swee&t Maxwel,l 2006, pp.1126.)。而否定說則對提單的這一功能提出質疑,認為提單表彰的是運送物之交還請求權,并認定提單是債權憑證、權利憑證或是以表彰債權為主兼有表彰物權效力的憑證[2]。提單的交付與物品交付有同一效力,提單下貨物的處理必須以提單為據等提單所表現出的與物本身有關的各種特點都是基于提單的這種債權性而不是物權性。計算機論文發表網
但是縱使可以用運送物之交還請求權解說提單持有人要求承運人目的港憑單交貨的問題,對于某些條件下移轉提單就可以移轉提單項下貨物所有權的闡釋,提單債權理論就顯得蒼白無力了。對此,有學者已經作以詳細分析(歸結起來反對提單作為物權憑證的理由無非是:第一,物權憑證的譯法源自英文著作,而英國法中并無物權的概念;第二,《漢堡規則》或我國《海商法》為提單所確立的定義中并未使用物權憑證的提法,故此種譯法是對公約和《海商法》的錯誤理解;第三,船長作為承運人的代表,僅僅有權簽發貨運文件而無權簽發物權憑證;第四,若將提單認定為物權憑證,則非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收貨人請求承運人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就缺少了法律上的依據;第五,在“document of title”這一用語中沒有任何一個詞匯具有物權的含義,從而認定此種譯法是以訛傳訛。對于上述五點用以支撐提單物權憑證否定說觀點的論據,具體內容參見同前注引書。而且傅廷中教授已經在書中逐一對上述分析作以詳細且推論有據的有力反駁。),故本文將不再對支撐上面否定論論點的論據和理由逐一批駁,而是希望從對于提單物權憑證否定論的觀點本身入手分析,辯明其債權憑證定位上的不可行性。筆者將以對于提單制度存在基礎的考察、提單所衍生出的提單持有人對于承運人的貨物返還請求權的性質思考、不同于傳統民法的提單制度中新型一物二賣的分析、提單法定關系與突破合同相對性之演變趨勢的回溯、以及對于提單權屬問題的最終邏輯起點的反省作為本部分的五個進路,采取正論(證明提單應當定位為物權憑證)與反證(假定提單是債權憑證,再證明該種假定不成立)相結合的邏輯思考方式,以論說提單的物權憑證定位(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論述的提單物權性僅針對嚴格意義上的可轉讓提單加以分析,而不包括大副收據(mate’s re-ceipt),收貨單(received for shipment)和海運單(sea waybill)。大副收據不是一份物權憑證,見Nippon Yusen Kaisha v.Ramjiban Serowjee (1938) 60 Lloyld’sRep. 181。收貨單是否為物權憑證存有爭議,見TheMarlboroughHill(1921) A. C.444, The Lycaon (1981) 1 Lloyd’sRep. 548, Diamond AlkaliExportCorporation v. F.l Bourgeois (1921) 3 K. B. 443。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首先因其不可流通,其次因其提貨原則是“認人不認票”。關于記名提單的處理則存在較大的爭議,美國1916年提單法規定了straightbill of lading,一般不將其作為物權憑證;英國立法沒有這樣的說法,但是英國法律委員會在Law CommissionNo. 196: Rights ofSuit inRespectofCarriage ofGoods by Sea (London, 1991), para. 4. 12段指出:straightbill of lading…resemblewaybills in allmaterial respects, and wewish to treat them alike in legislation.在我國,記名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近年來在海商法理論界也存在較大爭議。)。
二、進路一:對于提單制度存在基礎的考察
如果說提單的某些效力用債權也許可以解釋,但債權和物權畢竟是兩類不同的財產權。即使可以對憑單提貨從債權意義上用貨物交還請求權給出解釋,但是用債權如何去解說提單可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能夠幫助轉移貨物所有權和設定擔保[3]?假若提單所彰顯的是對于貨物的債權,那么即使提單關系當事人存在移轉提單同時移轉提單項下貨物所有權的意思表示,由于提單只能代表債權,所以提單受讓人僅能憑一紙提單受讓對于提單項下貨物之債權,因此如果缺少買賣合同施以輔佐,單純依賴提單將根本無法占有貨物、處分貨物,移轉貨物之所有權,提單將完全成為買賣合同之附庸。脫離了買賣合同,提單除了可以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之外將別無他用。按照這樣的邏輯推論,提單存續的踐行需要———也是提單制度產生和存在的基礎將受到劇烈沖擊。碩士研究生論文發表
對提單的產生及其功能上的嬗變進行回溯的話,就會發現單純以債權去定義提單權利是有違提單的產生發展賴以存在的商人
本站論文資源均為來自網絡轉載,免費提供給廣大作者參考,不進行任何贏利,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管理員刪除! 快速論文發表網(www.455685.com)本中心和國內數百家期刊雜志社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可以幫客戶代發論文投稿.
投稿郵箱:ksfbw@126.com
客服Q Q:
82702382
聯系電話:15295038833
本站論文資源均為來自網絡轉載,免費提供給廣大作者參考,不進行任何贏利,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管理員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