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超越于黨派之爭之上的利益嗎?
讓我們回顧黨爭以及該制度形成背后體現的黨派制衡、妥協、黨爭與公意之間的關系及其思想淵源。
如前引麥迪遜所說“造成黨爭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財產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換句話說,只要存在著財產的差異,只要存在著財產的不平等,黨爭就一定不可避免。
黨爭存在的原因既然不能排除,那么就只有用控制黨爭的結果的方法才能求得問題的解決。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說明:其一,如果黨爭所包括的人不是多數,可以用共和政體的原則求得解決,黨爭不能在憲法的形式下進行;其二,當黨爭包括大多數人在內時,民眾政府的機構能使他們把公益和其他公民的權利當作占統治地位的感情或利益而做出犧牲。
關于黨爭不應該在憲法形式下進行這一原則的確立,主要在于美國是一個憲法至上的國家,美國人認為憲法是由“美國人民”“制定的”。潘恩在《常識》中寫道:“讓產生的憲章以神法,即圣經,為依據;讓我們為憲章加冕,由此世人就會知道,如果我們贊成君主政體的話,那么在北美,法律就是國王!眮啴斔拐J為“美國憲法本身是一個反抗中的民族在迫切需要的困境中硬給逼出來的”。l787年,憲法草案在l3個州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兩年之后,達到憲法規定的批準的州數,憲法才得以生效。僅僅因為憲法植根于人民的意志就賦予其至上性,這只是美國憲法理論相對新近的一種產物。在此之前,賦予憲法以至上性并不是由于其推定的淵源,而是由于其假定的內容,即它所體現的一種實質性的、永恒不變的正義J。這場聯邦黨與民主共和黨之間的斗爭無疑包括了大多數人在內,那么在確立司法審查制度中兩黨是否為公益做出了犧牲?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為各自利益而斗爭的政黨會專門關心正義和公益嗎?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美國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政黨的地位,也沒有規定“司法審查”權,特萊伯指出“關于司法審查的合法性的各種論點最終是超越憲法的,這些論點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是政治的,哲學的和歷史的。”
這樣一種違法、越權行為,馬歇爾在其地位、政黨目的的作用下,運用法律解釋技巧為聯邦黨人贏得了政黨利益,無須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掩蓋馬歇爾的政黨性傾向,手段永遠都是為目的服務的。但是我們今天看到的結果卻是司法審查制度的確立遠遠超出了黨派利益之爭,在該制度中受益的是聯邦最高法院而不是某一特定的政黨。換句話說,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是為聯邦最高法院設定了權力邊界,而不僅僅是為當時掌控著法院的聯邦黨人劃定了其參與政府管理的權力邊界。
馬歇爾的判決并沒有強詞奪理,他花費了大量的篇幅論證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首先,他論證上訴人是否有權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狀,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國務卿已經加蓋了合眾國印章;
其次,如果馬伯里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國家的法律是否應該為他提供救濟?答案也是肯定的,在判決書第17、18段,馬歇爾是這樣論述的:“毋庸置疑,公民自由權的真正本質在于:每個人在其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給予保護,政府的一個首要職責就是提供這種保護。我們一直強調,美國政府是一個法制政府而非人治政府。但是,如果我們的法律不能給受到侵害的法定權利提供救濟,那么我們當然不能認為它無愧于‘法治政府’這一崇高稱號!痹谶@里,馬歇爾引用了哈林頓的名言,即我們是一個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人治的政府,這段話揭示了人類統治者的欲望與法律的理性之間的對立,構成了美國人對分權理論的解釋和整個美國憲法體系的基石。
第三,如果法律確實為上訴人提供了救濟,那么是否由法院發出強制執行令?答案是否定的。馬歇爾認為,如果適用《司法條例》則會導致憲法關于管轄權分配的條文失去意義,而憲法本身的詞語及成文憲法的本質原則是,憲法的任何條款都是有效的,因此,相對于憲法,司法條例無效,聯邦最高法院對于本案沒有初審管轄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有關憲法的案例時,經常引證憲法起草者們的著述以支持自己的判決。在本案中,馬歇爾在判定《司法條例》無效時,他引證的是亞當斯對奧提斯觀點的概括:“就議會的法令而言,違背憲法的法令無效,違背自然公平的法令無效,而且如果議會的法令以請愿書所采用的言詞來制定,那也將是無效的。執行法院必須廢止使用這樣的法令!北緛砻绹鴳椃ň褪窃诳驴说摹肮餐瑱嗬屠硇浴边@種永恒不變的最基本的東西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影響下制定的,憲法實施中,法官有權對概括性的語言做出符合社會發展的自由的解釋,除非一個更為狹窄的解釋更有利于憲法目的的實現。這也印證了漢密爾頓在200年前表達過的這一理念:“一部政治憲法所規定的權力,應為促進公共利益而予以自由的解釋,這一規則并不取決于政治的特定形式,或對于它的權力的邊界的特殊的界定,卻取決于政治本身的性質與目標,應對國族危難,紓解國族挫頓和促進國族繁榮的手段是如此多樣、廣泛而復雜,以至于賦予選擇與適用這些手段以廣泛的自由裁量的幅度乃是必然的。對于馬歇爾而言,上段話中“政治本身的性質與目標”就是實現“共同權利和理性”這一崇高目標。他的判決遠遠超出了聯邦黨自身的政治目的,最終是將具有權力膨脹傾向的政府限制在法律理性的控制之中。在這樣一個目標之下,政黨之間的私利斗爭在共同權利和理性這一公共利益面前敗下陣來。
本來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是政治問題的法律化,而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馬歇爾如果不是出于黨爭和努力提高聯邦最高法院在權力制衡中的作用的目的,他完全可以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駁回案件的上訴而不予審理。但是馬歇爾認識到了兩黨之間的這種激烈對抗所可能導致的憲法危機,可能導致的對當時還很年輕的新政治秩序的穩定性的威脅。因此,馬歇爾的判決,回避了和杰弗遜政府的危險沖突,它是力求公平、深思熟慮的結果。
美國的意識形態的主流是自由民主思想,聯邦黨和民主共和黨存在于同一個美國現實社會中,當時柯克、洛克防衛、限制權力的學說與布萊克斯通、霍布斯對權力的贊美這一對矛盾沖撞是社會意識的兩個主要方面,面對著權力邊界沒有劃定的政府狀況,不同的政黨在政府作用問題上各自強調不同的側重點而不至于發生正面沖突,并且使它們可以幾乎孤立地考慮每個問題,并做出切合實際的判斷¨。因此,馬歇爾的判決在沒有先例可以遵循的情況下,自由地解釋了司法審查制度的合理性。在這樣的意識形態影響下,杰弗遜總統對于本案限制了聯邦最高法院的管轄權、宣告司法條例違憲的判決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對不應該進行司法審查提出政府的有說服力的意見,可以說,這個判決沒有遭到被告明確的反對。而這,也未必就不是杰弗遜所代表的共和黨超越黨派利益而深思熟慮的結果。于是,這樣一種黨派之間的嚴重沖突,就這樣以“美國式”的方式得到了解決。
維爾認為美國政治行為的動力有兩個,即區域性的行為方式和社會的階級結構。在此,筆者以為,也許還可以加上兩個政黨之間的斗爭(全國性政黨)作為第三個動力。
不錯,在政黨的斗爭中,當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爾虞我詐、勾心斗角、陰謀詭計甚至血腥暗殺,但是所有這些東西都不可能拿到臺面上來光明正大地進行。從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我們清楚地看到,是兩黨的爭權奪利催生了違憲審查制度,但是聯邦黨人用以說服共和黨人的,和共和黨人接受聯邦黨人的判決的都是公共利益這一超越黨派的共同物。
在黨派斗爭中,就某一問題而言,哪一方的政見更符合公共利益、更能體現憲法規定的假定的正義,哪一方就會得到公眾的認可。因此,追求公共利益,獲得民眾的認同,或者說是公意,是政黨爭斗背后起支配作用的力量。易言之,決定政黨斗爭勝負的,不是那一個政黨宣稱什么,而是“人心向背”,也就是政治學意義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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