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業企業化;成本收益分析;可能性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走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道路。如何進一步推進農業現代化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 發達國家農業現代化經驗表明,農業企業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我國“入世”及農業國際化、市場化和現代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我國也應適時推行農業企 業化。所謂農業企業化是指使農業微觀經營主體逐步按照企業特點與要求進行生產經營的過程。在我國人多地少的資源矛盾及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長期性等基本國 情條件下,我國推行農業企業化有無可能性,是決定是否推行農業企業化的關鍵。
一、我國推行農業企業化的“成本—收益”分析
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獲取潛在利益是制度 變遷的基本原因。沒有潛在利益,就不可能有制度變遷,但有了潛在利益未必能發生制度變遷,因為制度變遷還受到變遷成本的約束。只有制度變遷預期收益大于或 至少不小于預期成本時,制度變遷才會發生。正如諾思(D.C.North)所說:“如果預期的凈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制度安排就會被創新。只有當這一 條件得到滿足時,我們才可望發現一個社會內改變現有制度和產權結構的企圖”。制度變遷收益和成本的計量是復雜的,這不僅源于其預期性,還源于制度變遷影響 因素的復雜性以及制度變遷主體主觀認知的復雜性及局限性。例如,制度變遷的影響因素可以概括為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等多種因素,每種因素對制度變遷的影響尤其是在制 度變遷不同階段的影響是不同的。如在制度變遷的醞釀階段,經濟因素可能是主要影響因素,而在選擇制度變遷目標、方向及路徑階段,意識形態因素可能是主要影 響因素,而且各種影響因素是交織在一起的,從而導致影響因素發生影響的復雜性。制度變遷收益與成本,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有短期現實的,也有長期潛在 的;有微觀主體個人或團體的,也有社會整體的;有公開的,也有隱蔽的;有經濟的,也有社會的;有可計量的,也有不可計量而僅憑主觀“估算”的。所以,對一 項制度變遷進行準確的收益和成本計量與比較是極其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如制度變遷成本至少包括新制度規劃設計的成本、清除舊制度的成本、消除制度變革 阻力的成本、制度變革及其變遷造成的損失、組織實施成本和隨機成本等。但是,制度變遷收益與成本準確計量的復雜性及困難性甚至不可能性,并不會成為制度變 遷發生的障礙。制度變遷經過變遷主體的粗略“估算”,仍然可以得出一個成本與收益大小的比較,只不過這種比較更主要的是效用意義上的,而不是“數字”意義 上的。不同的變遷主體如個人、團體或政府,因為效用函數和約束條件的差異而對制度變遷成本與收益有不同評價標準和結論,但這些不同標準和結論可以整合或博 弈形成社會的標準和結論,并成為制度變遷能否發生的決定性標準和結論。
中國推行農業企業化作為一項農業微觀經營組織制度變遷,其發動與推行同樣受到制 度變遷收益與成本大小的影響。中國特殊的國情以及制度變革的復雜性和關聯性,使推行農業企業化的制度變遷收益與成本的計量更為復雜和難以計量,但我們仍可 以進行抽象的、一般性的分析、比較與評價。
推行農業企業化的直接收益主要是,可以克服現有超小規模農戶經營的局限性,提高農業微觀經營組織 效率和效益,調整和完善農村產業結構,提高農業產業一體化、 組織化水平以及農業現代化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等。表現在微觀 上,是可以提高農業微觀經營主體即農戶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率與效益;表現在宏觀上,是可以提高政府和社會的效益。因此這種直接收益,既是微觀的,也是宏觀 的,既是短期現實的,也是長期潛在的。推行農業企業化的間接收益主要是,可以推動和促進相關制度的改革,如城鄉二元體制、土地制度、投融資體制、教育體制、人力資本制度等的改革以及促進市場體系與機制的完善尤其是 土地、資金、勞動力及企業家等要素市場的發育與完善等。這種間接收益盡管更主要的是宏觀的和長期潛在的,但更具有現實意義。需要說明的是,這種直接和間接 收益的界限是模糊的,在農業企業化不同發展階段或對不同主體來 說,直接收益和間接收益是不同的,但也是相對的。如對農戶和企業來說的直接收益,對政府來說可能是間接收益;對政府來說的直接收益,對農戶和企業來說可能 是間接收益;在農業企業化初期的間接收益,在中期或后期可能是直接收益。
相應地,推行農業企業化的成本也可以區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 接成本主要是,設計農業企業化模式及制定政策的成本,宣傳發動成本,組織實施成本等。間接成本主要是,各相關體制和制度的改革成本即變革舊體制和制度、實 行新體制和制度的摩擦成本以及新體制和制度的組織運行成本等。推行農業企業化經營的直接成本,與現有生產經營模式下的經營成本尤其是小規模農戶經營成本相 比可能要大,但和農業企業化的收益相比,這種成本的增加顯得微不足道。如農戶進行企業化經營會增加經營組織成本,但可以大大提高經營效率和效益,使這種成 本增加可以忽略不計?梢灶A期,推行農業企業化的間接成本因涉及許多體制和制度改革以及政策調整而很大。由于現有相關體制和制度是推行農業企業化的主要制 約因素,顯然這種間接成本也是制約農業企業化發動和推行的主要因素。因此,農業企業化收益和成本比較,實際上轉化為更有現實意義的農業企業化總收益和現有 相關體制和制度改革成本的比較,即轉化為農業企業化總收益和相關體制、制度等制約因素突破成本的比較。目前制約推行農業企業化的相關體制和制度的改革基本 都已經破題,許多改革已經取得很大成效,這使農業企業化相關體制和制度等制約因素突破成本大大降低,使推行農業企業化成為一種具有較大績效的微觀經營組織 制度變遷,因而具有較大的可行性。尤為重要的是,相關體制和制度改革的意義絕不僅限于有利于推行農業企業化,而是對農業長遠發展具有戰略意義,其改革成效 的全部積極意義甚至無法估量。
二、簡短結論
根據以上分析,推行農業企業化的收益是巨大的,尤其 長期潛在收益是巨大的,盡管仍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但這些制約因素可以通過深化各項體制和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克服。而實際上,各項體制和制度改革 已經取得很大進展。因而,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判斷,即推行農業企業化作為一項農業微觀經營組織制度創新,具有巨大的制度變遷凈收益,而且具有深遠意 義,這種深遠意義已經遠遠超出了改造小規模農戶本身。因此,只要從中國實際出發,確定科學的農業企業化目標,選擇科學的農業企業化發展模式,并采取相應 的政策措施,我國推行農業企業化就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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