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志愿者的激勵機制探討
【論文關鍵詞】政府;公民文化;非營利組織;志愿者;激勵機制
【論文摘要】志愿者已成為社會重要的人力資源,對志愿者進行有效的激勵,能夠吸引和留住更多的志愿者參與到社會公益事業中來。這不僅為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資源,更進一步推動我國和諧社會的建立,同時也有利于志愿者自我價值的實現。文章從我國政府的政策和法規支持、公民文化的培育以及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管理三個方面探討了我國志愿者的激勵機制。
一、志愿者的涵義
“志愿者(volunteer)是志愿精神的實踐者,是指那些具有志愿精神、能夠不計報酬、主動幫助他人、承擔社會責任的人。”“志愿者不受私人利益的驅使,不受法律的強制,是基于道義、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責任而從事公益事業的。”在不同地區對志愿者有不同的稱呼。我國大陸地區,一般稱其為志愿者;在我國香港地區,一般稱之為義工,即提供義務工作的人;而在我國臺灣地區一般稱之為志工,即提供志愿性工作的人。 快速論文發表
目前,世界各地的志愿者數量眾多。198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確定每年的12月5日為“國際志愿者日”。據調查,82%的美國公民至少為一個志愿公益組織提供過無償服務,這個比例在德國是68%,加拿大為65 %,英國為53%,法國為39%,意大利與日本都為36% 0 1998年,我國香港地區從事志愿服務的居民比例為20%。而在我國內地,這一比例較低,連志愿服務比較發達的深圳市,也僅為2%。但是,近年來,志愿者活動在我國得到了蓬勃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奉獻出自己的空暇時間,投人到了志愿者的行列中來。志愿者這一重要的社會資源逐漸得到人們的重視,如何開發和利用志愿者資源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對志愿者實施有效的激勵日益變得重要。
二、志愿者激勵機制的必要性
人人需要激勵,激勵被認為是“最偉大的管理原理”。“激勵是指為了達到一定目標而對人施加的影響,即通過物質或精神刺激使人奮發,激發人的動機,使人在內在動力驅使下朝向期望的目標努力的心理過程。”美國哈佛大學的詹姆斯教授在多年研究的基礎上指出:如果沒有激勵,一個人的能力發揮將僅為20%—30%;如果施以適當的激勵,將通過其自身努力使能力發揮出80%—90%。志愿者在我國社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志愿者參與志愿活動也促進了自身的發展,對其進行有效的激勵十分必要。
(一)志愿者的活動促進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請,有利于和請杜會的建立。志愿者通過志愿服務,為人們提供了更多社會交往的平臺,推動了人與人之間相互關懷的人際關系。志愿者為貧困群眾、弱勢群體提供幫助,彌補了政府和市場的某些缺位,緩解了社會矛盾,推動了人與社會的相互融合。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是志愿者服務的重要領域,他們的參與促進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推動了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他們通過自己的努力參與解決社會問題,為社會做貢獻,建設社會,推動了和諧社會的建立。所以建立針對志愿者的激勵機制,能夠推動志愿精神在更廣泛的社會領域中發揚,促進志愿者在社會的各個領域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二)志愿者是非營利組織重要的人力資源,是非營利組織發展不可缺少的。非營利組織彌補了政府和市場的不足,完善了社會結構,可是他們最大的困難就在于資金的短缺。志愿者的參與大大降低了組織的成本,他們不僅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資源,分擔了專職人員繁重的工作任務,還帶來了專業的知識,彌補了工作人員專業技能的不足。志愿者通過與服務對象的接觸,能夠更積極反映出社會各階層的問題與需求,能夠拓展新的領域,幫助非營利組織提供切合社會需求的服務志愿者與專職人員的合作,能在更廣的層面上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他們的積極和熱情對專職人員是一種鞭策和鼓勵。所以,對志愿者進行有效的激勵,是非營利組織鞏固和發展必須實施的管理措施。
(三)參與志愿活動有利于志愿者自我價值的實現。志愿者參與志愿活動,拓寬了自己的生活空間,更深人地體驗了社會和人生,能夠對社會發展和社會生活作出客觀的判斷,完善自己的價值觀念。參與志愿活動,為志愿者提供了發揮自己才能和學習培訓的機會。在志愿工作中,志愿者可以發揮自己的一技之長,充分感受到工作的滿足感和成就感,還可以通過培訓學習新的知識和技能,培養責任感和正確的工作態度,為未來的工作做好準備。可見,實現自身價值的需求是志愿者參與志愿活動的原動力,對志愿者實施有效的激勵是對這種追求自我價值行為的認可和贊許,能夠更好地激發出志愿者的這種原動力,使志愿者能夠更積極地行動起來。
三、對我國志愿者的激勵機制的探討
從以上分析可見,對志愿者的管理需要一套科學、有效的激勵機制。
(一)加強政府對志愿者在社會政策、法律環境方面的支持
目前,我國政府對如何開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還沒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法規,對志愿者的活動和志愿者的管理也沒有提出一個系統的綜合性的政策。這樣造成了志愿者仍然得不到社會的廣泛認可,他們開展的志愿活動得不到社會的廣泛支持,對志愿者的管理不穩定也不規范。所以為志愿者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是急待解決的一個問題。從目前來看,我國政府對于志愿者工作的政策、法規支持主要是從法規、部門政策、團體章程和國家領導人和部門領導人的支持四個方面體現出來。如:志愿者注冊制度和志愿者實踐儲蓄制度的推行,提高了社會對志愿者的認可度:北京市申辦2008年奧運會之前,共青團北京市委和北京市志愿者協會就曾向市人大提交有關為志愿者立法的議案,目前,此議案已被列人2002年至2007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有關方面目前正在進行法規的前期調研和起草工作。上海市民政局在2004年就準備出臺義工激勵政策,譬如公務員作義工,可以列人其道德范圍的考核標準;大學生作義工,可以在學業上評優;而健康的低齡老年人作義工,則可以“預支”今后接受別人的幫助等。2004年10月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就討論了《深圳經濟特區義工服務條例(草案)》將出臺中國首部義工法,來充分保障義工的權益。2005年6月4日,中共海南省委書記汪嘯風與1200名志愿者一道,宣誓成為海南省首批注冊志愿者,這也是全國首位成為注冊志愿者的省委書記。同年的5月19日和6月6日,南京市和成都市分別制定和頒布了《南京市志愿服務條例》和《成都市志愿服務條例》。這些措施都將有效地鼓勵志愿者行動的持續開展。
(二)培育公民文化,提高公民的參與意識,增強公民對志愿者的認同感
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包攬了所有的公共事務,人們的民主意識、參與意識都很薄弱。政府常以政治或行政的手段號召人們積極參加義務活動,號召“學雷鋒、做好事”,并把這些活動與個人的政治覺悟聯系在一起,成為評價個人品行的重要標準,志愿活動沒有激發人內心的精神需求,常常流于形式,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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